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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高温立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2012-05-28 00:57:5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5月27日 《重庆商报》)

在炎热酷暑逐渐拉开序幕之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面世,带来了一丝清凉。虽然《办法》还只是结束了意见征集,离全面落地尚需时日,但高温立法的基本成型,意味着“暂行”了52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即将走向终结,高温天气下的劳动权益保护,将迎来新的格局。

回顾这些年围绕高温的劳动保障,政策、规章、通知不可谓不多,但成效却十分微弱,高温补贴、降温费、中暑工伤认定以及额外休息时间等常规权利,常处于缺位状态。归根结底,在于缺乏一套统一的法令,为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权益兜底。

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虽也统筹覆盖全国,但52年的时间跨度使它与社会严重脱节,远不能适应现有经济和就业结构;加上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认定,《暂行办法》很大意义上是“画饼充饥”。在《暂行办法》之外,则是各地自行摸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重庆的《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深圳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这些法令有地域针对性,但由于层级过低、权威较弱、过于弹性等问题,一直面临着执行难的现实困境。除此之外,能够对高温作业起保护作用的,就只有各部委临时下发的通知,通知能在短期内起作用,却无法建立常态化的保障机制。

从这个意义来讲,高温立法的取向是明确的,即通过设置相关的最低标准、搭建基本的权利框架,为各地方性法规提供可以参照的上位法,进而建立一套中央与地方结合的制度体系,为酷暑之下的劳动权益提供刚性保障。

就内容而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基本上达到了这一要求。在覆盖面上,《办法》将以往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至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这明确了立法的保障范围和保护对象;在对高温天气的界定,不同温度下室外作业时间调整,以及哪些情况下中暑应视作工伤等,《办法》也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在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认定上,《办法》有了明确的收紧,违规行为不再局限于被制止、警告和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责。这些方面的细化、加强,都显示了高温立法的进步性和可操作性,也能让人报以良好预期。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尚未走入实践阶段的高温立法能否为权益保障提供全新的观感,仍有待现实检验。本质上而言,围绕高温的劳动权利,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博弈的视角之一,它和加班费、法定休息权、女性职工的法定产假等如出一辙,其兑现依赖于一套对等的博弈格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对话。因此,高温立法只是其中一环,要从根本上实现立法价值,还有待额外的努力,比如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证监管的常态化,加强民间工会和维权组织的建设等。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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