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杨涛(江西 检察官)
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施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强制法对地方性法规做了一系列修改。《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中对卖淫嫖娼者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这轮修改中被删除。(《法制日报》5月29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治安拘留之上,是否要需要实行劳动教养呢?卖淫嫖娼是应该严惩打击,但处罚当于法有据。从“罚当其罪”的角度上讲,没有必要采取劳动教养这种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重庆删除对卖淫嫖娼者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
重庆原来对卖淫嫖娼者实行劳动教养,是依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罚款和治安拘留,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只能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能再规定劳动教养的条款。
并且,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也有同样规定。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能算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设定劳动教养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对卖淫嫖娼者执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在《立法法》颁布后自然无效。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且无须法庭审查,针对的对象是一般违法行为,这有违法治精神。2000年《立法法》颁布后,劳动教养因不符合法定立法程序问题,引发不少争议,但目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还没有废除。重庆市人大现在这一规定,一方面承认了劳动教养不符合法定的立法程序,另一方面又实际缩小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这一举动为将来劳动教养的转型,为出台《违法行为矫正法》打下了伏笔,对于推动权利保障,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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