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周丽)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有“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正式结束了在湖泊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据介绍,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80年代末,全省的湖泊快速萎缩,全省100亩以上的湖泊从1332个锐减为843个,水面面积也由原来的8528.2平方公里锐减为2983.5平方公里。
据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我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
据《2012年1月湖北省水资源质量通报》,全省重点监测的26个湖泊,水质Ⅱ类的1个,水质Ⅲ类的12个,水质Ⅳ类的9个,水质为劣Ⅴ类的4个。
湖泊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条例》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解读:
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称,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但长时间以来,因为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原因,目前已名不副实。这些年来,我省出现了湖泊数量锐减,水面急剧萎缩;河湖阻隔,生态系统遭破坏;水体污染,湖泊功能退化等三大问题。
《条例》规定: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解读:
专家称,相比一审草案稿,禁止填湖建房和填湖造公园是新增加的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省湖泊数量、面积、容积萎缩势头有所减缓,但湖泊侵填、侵占事件还时有发生,总体仍呈萎缩趋势,各级政府应以《条例》出台为契机,铁腕治湖。
湖边从事旅游开发应听证
《条例》规定: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旅游业,防止超环境能力过度发展;从事旅游开发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水上运动、休闲娱乐等设施不得影响水生态环境,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配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解读:
专家称,湖泊并非是一个封闭的生态系统,它是在与周边环境要素不断进行能量流动、物质交换过程实现生态平衡的。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开发应召开听证会,是湖泊保护公众参与的重大创新。
流域内禁新建纸厂等污染项目
《条例》规定:湖泊流域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解读:
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工农业快速发展,城市急剧扩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湖,导致湖泊水质日趋恶化。
填湖建房、造公园者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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