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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不得额外收费 学员可自选教练

2012-06-06 07:17:2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睿)武汉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原则通过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今后驾校不在核定教学场地教学,客运班车不按站停靠、不按公布的线路和班次运行都将受到处罚。

驾校不得在约定范围外收费

按照昨日通过的规定,驾校应在运管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其建综合性训练场或在专业驾培基地集中开展教学活动,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运管机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驾校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协商培训周期、培训费用、考试日期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协商的培训周期内,根据学员预约的时间提供教学服务,不得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收费项目。

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而且教练员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及《教学日志》,按规定使用教练车和学时记录装置,如实填写《培训记录》,违反者将受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班车不按线路走将吊销许可证

今后,客车不告知乘客行驶线路、逃生方法、不按批准的站点行驶都将受到处罚。

按照新的规定,客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汽车都应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记录行驶轨迹功能的卫星定位设施、设备,并与全市道路运输车载系统监控平台实时连通。客运经营者应向乘客告知车辆基本信息、主要行驶线路、监督电话、应急逃生方法等。违反者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

班车客运车辆应在批准的客运站停靠,确需在本市其他客运站停靠的,应经运管机构同意。班车客运车辆一年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公布的线路、班次运行,或者擅自变更客运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由运管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旅客滞留客运站应派车加班

安全、准时、畅通是乘客的普遍愿望,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在这方面对客运站都有约束性规定,要求客运站按承运能力和乘客需求,为进站车辆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履行安全告知义务,配备专人对乘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禁物品依法处置。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使用行包检测仪,二级以下客运站应使用手持安检仪。

一、二级客运站应在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厅等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设备,与全市道路运输车载系统监控平台实时连通,并为接入公安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违反者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车辆故障、事故、交通堵塞等原因导致客运车辆不能按时应班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候车乘客告知相关情况;造成旅客滞留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车辆加班或顶班。

【现象】

杂货铺变驾校招生点

居民区拿来当练车场

本报讯(记者 吴睿)电话亭、门房、杂货铺都可成为驾校招生点,不合格配件流入机动车维修市场……昨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在向市政府常务会汇报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送审稿起草说明时说。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介绍,该市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首先表现为规模小、布局散,如驾校教练场和报名点设置极不规范,电话亭、门房、杂货铺都可成为招生点,居民区、公共场所、建筑空地、城市道路都能成为训练场,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社会问题。

部分道路客运企业经营方式不规范,采用承包等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客运经营权,向从业人员转嫁经营风险,企业怠于从业人员监管和车辆维护,只单纯地收取“管理费”和办理营运证件、车辆年审。

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也是该市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表现为,例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建立采购配件登记验收制度,导致大量不合格配件流入市场,维修检测仪器未定期送法定检定机构检定,维修服务质量规范也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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