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破坏“老武汉”风貌最高可罚百万

破坏“老武汉”风貌最高可罚百万

2012-06-07 02:02:4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睿 通讯员 周凯)武汉市将制订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来保护历史建筑。昨日下午,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在本月15日前,致信汉口洞庭街127号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或发电子邮件至fzbfgec@163.com提出修改建议。

鼓励发展文化旅游休闲产业

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保护的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

征求意见稿提出,武汉市、区政府应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加大保护的财政投入。

同时,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工作,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文化旅游休闲产业。

保护不力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对破坏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市、区政府还应加强对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风貌街区

擅自闯入拍电影最高罚10万

不得擅设标志牌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农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武汉市政府应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基础设施先听证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房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审批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破坏风貌街区最高罚百万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街巷等。

出现这些行为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规划主管部门可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须报批

未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或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经批准进行这些活动但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优秀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优秀历史建筑

改变结构、装修、增设门窗都不行

优秀历史建筑分5类

保护条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有一定的建成历史,并且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或者反映武汉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或者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以及名人故居和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征求意见稿规定,这些建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时,市房管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市规划部门、文物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优秀历史建筑确定条件的,可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擅自装修可罚10万

武汉市对优秀历史建筑实行分级保护,一级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装饰、色彩和材料,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二级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装饰、色彩和材料,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体系。

当前武汉市大量历史优秀建筑被市民或相关单位使用。征求意见稿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保持建筑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或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擅自增设门窗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优秀历史建筑。

对于优秀历史建筑,禁止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改变建筑结构、造型和风格;禁止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违反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重点保护

9项非遗项目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求文化部门做好普查、收集、整理、建档和研究工作。

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汉绣、武汉木雕船模、武汉(黄陂)泥塑等传统美术项目,汉剧、楚剧等传统戏曲项目,湖北评书、湖北小曲、湖北大鼓等曲艺项目,单弦拉戏、牌子锣鼓等传统音乐项目,高洪太铜锣、老通城豆皮、黄陂榨油等传统手工技艺项目,高龙、高跷亭子、武汉采莲船等传统舞蹈项目,汉阳归元庙会、旧街花朝节等民俗项目,马应龙眼药制药技艺、张介安中医儿科诊疗技术等传统医药项目,木兰传说、黄鹤楼传说、伯牙子期传说以及其他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项目。

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将取消资格

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对传承人授徒传艺或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适当资助,对生活有困难的传承人适当补贴。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侵占非遗资料最高罚10万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利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侵占、破坏列入名录项目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中心城区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建筑规划图。

制图 齐心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