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被服务员归还。杨女士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回家后,杨女士觉得不应该给酬金,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6月14日《新快报》)
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将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二者联系起来,“拾金不昧者”的道德形象,往往会在人们心目中一落千丈。似乎接受了酬金,事情就变了味,拾金不昧瞬间变成了纯粹的金钱交易关系。或正因为此,杨女士才对接受酬金的服务员心生不满,产生争执要回酬金,甚至打电话希望曝光。
这种有着特殊“道德洁癖”的心理,在我们的文化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似乎不受酬金,是被大众普遍接受的,也是拾金不昧者理应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一旦接受酬金,便立即站到了道德的对立面。对失主来说,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付出酬金,更多表现的其实只是一种姿态,一旦真正付出真金白银,恐怕就不是所有人都会心甘情愿。这一点,从服务员收取酬金后,失主杨女士的激烈反应便可揆诸一二。
不过,若说拾金不昧是纯粹的德行,拾金后不接受酬金,也是自律原则,那么,失主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包括物质上的感谢,同样应该是一种感恩的道德:一个人只有对施恩者表达敬意与感恩,才是对拾金不昧这一美德的尊重,也是对自我良心的交代。如果说,拾金不昧拷问的是道德良心,那么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则更拷问感恩的良心。放在道德天枰上,两者不应有任何偏斜。
这些年来,人们一直感叹“好人难做”,其实就在于,做好人往往需要付出成本,甚至会背上道德负累。或也是为了弥补这种成本,此前,广州就曾通过法规硬性规定,失主可按遗失物价值的10%自愿奖励拾金不昧者,拾金不昧者索要报酬具有正当性。法律介入道德,曾引发舆论争议,但当道德衡量处于不平等的时空中时,法律接位只是顺势而为。对失主杨女士来说,既然给出了酬金,与捡拾者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契约关系,随意撕毁契约,却去凌空奢谈他人道德,不但有违良心,更背离契约精神。
◇ 李妍(重庆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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