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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属国家”值得商榷

2012-06-19 01:41:3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杨涛(江西 检察官)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京华时报》6月18日)

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于法无据,师出无名。

并且,制定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明显违背了相关立法程序。根据《立法法》中有关“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涉及到公民与国家财产和利益分配,是一个重大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来制定。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无权制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

再说了,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于气象预测和管理工作根本没有助益,根本没有必要。如果说,风能、太阳能这些气候资源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利用上需要进行规划和管理,那么也只需要规定企业开发气候资源要遵循政府的事先规则,并在开发时报政府备案即可。

一个现代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其行使的公权力是有边界的。政府与民争利的结果,既减少了公民应有的福利,又让经济效益低下,更加剧政府与国民的紧张关系,破坏社会的和谐。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让利于民。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却宣布“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值得好好反思。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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