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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权力者,法律“口子”更须慎开

2012-06-20 02:01:3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且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至今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淡化此事件中主角的公务员身份,发生在深圳的这起争议或不会如此搅动舆论的神经。尽管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的一些负面影响已经在一些实际案件中显现出来,但就这件事情来看,争议的产生与司法解释的空缺并无甚相关。

就报道来看,法院之所以判决作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的莫王松“免究刑责”,一个最大的依据便是当事人“驾驶距离不远”,且该“免刑”判决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而事实上,如果对照目前醉驾入刑的法律条例,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上述判决理由显然难以服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定罪量刑只要具备两个条件,达到醉酒状态(依据酒精量)和醉酒状态下发生驾驶行为即可生效。以此观之,不管驾驶距离远还是近,莫王松都达到了入刑的要求。而为证明当事人行为“情结轻微”的“驾驶距离不远”的判决依据,亦不存在法定效力。一来,醉驾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拿行为结果说事,背离法规;二来,在目前并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情结严重或恶劣的情况下,“情结轻微”更无从说起。

回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莫王松一案或可作为观察目前醉驾入刑争议的一个样本。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某项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作有限的“自我调剂”。具体在醉驾入刑的判决中,不同的裁量范围,都应控制在刑法中关于醉驾的刑罚时间和罚金标准之内,即1-6个月的刑期内可以做自由裁量,而免究刑责显然突破了这种边界。其次,目前醉驾入刑方面存在的“自由裁量”,又隐隐出现一个令人焦虑的现象,即多与官员有关。如比较典型的案例还有,去年5月四川省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因醉驾被交警查获,后经当地公检法部门多次碰头磋商,认定宿某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一度搁置对其追究刑责。而这种现象的发生,显然与醉驾入刑一刀切不留尾巴,防止法律为特权开口子的入刑初衷相悖。

一般来说,自由裁量都是在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下进行,应体现立法本意。对于以官员为代表的权力阶层,立法和司法天然应具有避嫌意识,公众对于官员与司法的关系也存在天然的敏感度,这应是所有司法人员都应遵循的法律认知。对于醉驾入刑,考虑到可能的社会效应,司法判决更应避免在权力代表者身上出现“特例”与充满争议的“自由裁量”。不妨这么说,发生在权力者身上的司法特例越多,司法的公平和公信力就越受质疑。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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