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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最需要的是严格执法

2012-06-25 01:56:3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两次专题调研都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存在被滥用的问题,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在本月底将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范劳务派遣可能将成为亮点。(6月23日中国广播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非但没有像一些人担心的那样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反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比如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虽然,该法的98个条文中共有11条用来规范劳务派遣,可事与愿违的是,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现象依然没有缓解。

绝大多数人都把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归咎于当初立法者的暧昧态度:法律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却没有为临时性设限,更没有解释什么是辅助性和替代性,以至于很多企业大范围、长时间、无限度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从常理上讲,这明显违背了劳务派遣用工“三性”要求,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细化规定,这也是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们不要忘记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这一条得到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用工至多在“长期使用”上被滥用,却无从在“降低用工成本”上被滥用。

事实上,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降低用工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务派遣上固然有不足之处,但是这样的不足并不是致命的,并不足以导致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到目前这种程度。既然法律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并无太过致命的障碍,问题的关键就不是应不应该修改法律规定,而是如何让法律的规定体面地落实。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因为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支出,可以用单列的劳务费来支付,不用动“工资总额”的奶酪。明白了这一点,就会发现,即便法律对“三性”做出明确界定,这些企业也有应对的办法,比如走马灯式更换劳务派遣工、单为劳务派遣工设置全新工作岗位规避同工同酬规定等等。这种情况下,即便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种种“创新手段”,必须通过执法来解决。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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