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睿 通讯员 周凯)武汉市将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规范蔡甸、东西湖、汉南、江夏、黄陂、新洲、青山和洪山区以及东湖开发区等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供水单位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等行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擅自拆、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等行为。有违规行为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昨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社会各界可在7月6日前致函汉口洞庭街127号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或通过邮箱fzbfgec@163.com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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