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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要讲“规矩”

2012-06-26 02:32:0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沈文 实习生 曾俊鑫)记者昨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我省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指出,药品使用单位应每年组织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应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

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处方。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处方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或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及时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

此外,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档案应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良信用记录、举报和投诉,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药品使用单位应对药品质量加强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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