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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还需深入思考

2012-06-28 02:12:3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熊志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被写进了草案。同时采纳25个省区市的做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

首先得看到,“常回家看看”只是人们对条款的抽象概括,其完整表述是“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去年1月,这一行为规范被写入《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时,围绕法律该不该介入道德,一度引发了很大争议,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也作出同样规范,这意味着“常回家看看”可能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常回家看看”入法,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出现了危机,这表现为空巢老人数量增加、子女探望频率降低、亲子关系疏离、赡养简化为纯粹的物质补给等。在社会老龄化加剧的大背景下,这种危机无疑还会加重;二是在激励子女回家探望父母上,陷入了路径困境,至少,依靠传统孝道伦理,已无法维系这一由法定赡养责任派生出来的义务。由此,“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看作道德失效后法律的的上移兜底。

不过,法律与道德有着不同的适用范畴,一旦法律介入道德,就面临诸多现实问题。比如,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管程度轻重,都可定性为失责,但发生实际诉讼时,子女回家探视父母的频率低到何等程度才能认定不合法,就很难把握,这必然影响其可操作性;再比如,如果父母据此而状告子女,民法规定只能对财产问题强制执行,而不能对人身强制执行,那么,若诉诸法律就会出现两种困境,如果子女接受判决履行法律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可能面临着更大的情感隔阂,若子女拒绝执行判决,那又无法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效力得不到保障。

不诉诸法律,难起到约束作用;诉诸法律,又可能加剧子女与父母的情感疏离,这决定了入法后的“常回家看看”,会面临两头堵的尴尬局面。对此,有一种声音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并无不可,这从功能上给入法作了“价值引导”的定性,也可以让人免除上述担忧。但却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对于“常回家看看”而言,法律引导功能的实现,当建立在惩戒与责罚之上,并对实际诉讼具有指导功能,如果仅仅停留在精神义务上的倡导,那又何妨直接在道德层面发力,而非得入法?

在理论上,“常回家看看”入法当然可以,法律与道德存在区隔,不代表二者不该相互补充、救济,在道德陷入困局之时,法律适当上移为之兜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但一旦选择入法,就得考虑传统道德义务与法律的融合问题,以及义务仅仅是一种精神倡导,还是法定责任,这涉及到具体的操作、执行、约束力度等,很显然,在这一点上,“常回家看看”入法还需要更为深刻的思考与探讨。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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