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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的标杆意义

2012-06-29 02:55:4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没有惩罚的公平,就没有法律的正义。如果只追究打假人的过当维权,而不惩治发布虚假广告的源头——相关违法的媒体,不仅会令虚假广告继续泛滥,也会使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仰。

这些年,关于电视广告的禁令层出不穷。譬如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就曾联合宣布所有广播电视机构暂停播出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等5类电视购物广告。遗憾的是,从此次案例就可以看出,层出不穷的禁令,不仅未能管住电视台的虚假广告,甚至也不能让电视台产生警醒。

虚假违法广告该怎么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无论是直接表述的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法院有权冻结广告发布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加拿大政府则规定,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广告必须经过政府审查通过以后才可以在电视台、电台播放,烟酒类不准在电视、电台上做广告等。国外的诸多经验表明,广告的管制必须多种手段相结合。

电视虚假广告的泛滥,法律缺位是主要原因。早有学者指出,《广告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广告审查”和“广告查处”的多头管理,造成了涉及部门太多,哪一个部门也不管的局面。我国的《广告法》已实施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生效14年,《刑法》第222条还规定,虚假广告罪者应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之所以泛滥,不仅在于现行广告法规存在漏洞,也在于相关法规未能得到落实导致问责的缺位。从这个角度看,万州的这起虚假广告案,虽然尚未判决,但同样具有标杆意义,它至少启动了法律程序,将虚假广告的发布者送上了被告席。

150多年前《纽约时报》创刊时,不仅提出了“刊登一切适宜刊登的新闻”的办报理念,还提出了“拒绝一切虚假医疗广告”的自律准则。在我看来,要杜绝媒体的虚假广告,仅靠媒体的自律、仅靠主管部门的禁令,都是远远不够的,最需要的还是要从源头上着手对广告的发布进行把关。从这个角度看,万州的这起虚假广告案,对警醒相关媒体,重塑媒体公信力,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 刘义昆(武汉 讲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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