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河南省舞钢市一男子张向兵2009年8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间未获取新的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被解除取保候审。张向兵被无辜关押了7个多月后,舞钢市公安局至今不批准其获取国家赔偿的请求,其想起诉公安局,法院也不给其立案。(7月4日 《大河报》)
消息一出,有些网站以“河南男子无辜被关7个月,欲起诉警方遭法院拒绝”做标题,引发众多网民对法院的声讨,因为司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却拒绝立案,这岂不是亵渎司法吗?但恐怕网民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为,寻求司法救济同样要符合法定程序。
张向兵的诉求有二,一是要求警方国家赔偿,二是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办案民警滥用职权的事实,追究相应责任。就第一个请求,他向市公安局提出,在没有回应的情形下要求法院立案。其实,这里面存在程序问题,如果张向兵被关押是经过检察院批准的话,那么,他就应当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因为负责错误关押赔偿的机关是检察院;其次,如果张向兵被关押是警方自行决定,没有经过检察院的批准,他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如果市公安局不予理睬,他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如果上级机关仍然不予以理睬,那么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向兵在向舞钢市公安局提出申请,未获得答复后,以舞钢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
至于张向兵的诉求的第二个请求,舞钢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当然有义务展开调查,但是,在公安局久拖不决的情形下,张向兵完全可以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办案民警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不必要在市公安局这棵树上“吊死”。
如今,确实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受到行政干扰,有案不立,让民众告状无门时有发生。但是,也确实有许多事件,并非司法机关有案不立,不提供救济,而确实是求助的公民不懂司法程序,没有找到准确的救济渠道。这就提示我们,一是司法机关面对公民的申诉、控告,要热情解答,不是因为民众告错了门就拒之千里之外。二是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对于不懂法律、告状无门的民众,也应当纳入司法援助的范围,帮助他们找到准确的司法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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