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近日,针对一些专家、学者甚至法官认为纠正错案会损害司法权威,尤其是对于纠正赵作海错案,不少同志认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形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回应指出,面对错案要不遮掩、不回避,群众才会信服,老百姓才会相信法律,法律也才有尊严,才能够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7月5日《大河报》)
2010年,河南高院正式将赵作海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今年4月,河南高院宣布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对法官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应当说,发生赵作海这一典型错案之后,河南高院在提升纠错能力方面,是富有行动力的。
时至今日,作为一系列改革助推者的张立勇,重申司法纠错对于司法正义的重要性,一方面可视为改革决心的再次宣示,另一方面也衬托出改革可能遭遇的现实阻力。“一次错判相当于十次犯罪”,仅从常识的角度,作为公正裁判的必要补充,法院的主动纠错能力之于司法正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不可否认,一部分专家、学者乃至法官对纠正错案尚存在认知偏差。从短期来看,纠错意味着对于先前裁判的否定,确实会传递出“司法犯错”的舆论涟漪,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联想。但是,着眼于长远,公正裁判固然是司法正义的直接抵达形式,但对于错案的及时主动纠偏,却又是更深远意义上的司法权威的重塑,正如张立勇所言,“面对错案要不遮掩、不回避,才能够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所以说,这样的担忧其实难以成立的。
根本上而言,对于错案纠偏的忌讳心理,是有更为现实的生存土壤的。司法案件启动纠错程序,也是一次责任的追溯,河南高院出台上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就是明证。特别是在一些错案中,屡屡夹杂着非法审讯等违规现象,又加大了责任追究的辐射面,引发一部分人的排斥心理也就理所当然。当下,一些伤害审判独立的情况的确存在,这又无形中成为纠错的包袱。这些因素的存在,或更接近于纠错遇阻的本质原因。
作为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错案之后带头着眼于纠错机制的改良,改革衷心当值得称许,但如此个人化色彩明显的局部改革,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早在河南高院设立“错案警示日”时,有论者就表示担忧,这项措施能否使得个案反思上升为制度化、原则性的改良,以从整体上消解错案的诱发机制。就目前整体性的司法现状而言,这种担忧是必然的,比如张立勇说“面对错案要不遮掩、不回避”、“不论张立勇做不做河南高院的院长,只要这些措施管用,肯定还会持久推行”,这些承诺在实际执行中,都可能遭遇“有心无力”的尴尬。凡此种种外力的掣肘,既可能是错案的发生主体,又构成了纠偏错案的最大阻力,为改革能“走多远”打上了问号。
退一步讲,基于司法裁决的初衷,司法公正的实现当更多首先体现在终局裁判之中,任何纠错都只能是输送迟到的正义,提升及时、准确的纠错能力也只是无奈的正义补救。眼下,如何尽快凝聚最大程度上的改革共识,着眼于提高司法审判的专业化和抗干扰能力,来谋求司法正义的制度保障,已然不仅仅是河南的改革命题,而需更大范围和坚定的改革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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