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黄海斌 通讯员 余波)继2007年全省城市低保户享受居民用电优惠减免政策以来,近日,省民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我省城乡困难居民优惠用电范围,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同时,优惠电费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先由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后,再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退还给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半年集中返还一次,此项规定从2012年7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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