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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盲犬“出街”公共场所应接纳

2012-07-12 01:28:0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法制晚报报道 前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正式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概念,条例予以明确: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条例要求,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达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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