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吴睿鸫(河北 职员)
审计署18日发布今年第33号公告,公布“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审计发现,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7月19日 《京华时报》)
在保障资金管理上,并不缺少制度安排。早在2009年,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使廉租房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国务院2010年4月中旬发出通知,提出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然而,实际执行却不理想。一方面,对截挪保障房专项资金的责任人处罚机制过于软弱。一般而言,只要将截挪资金“吐”出来,就可以既往不咎;即便是处罚,也是“罚酒三杯”。与此同时,对保障房资金而言,截留、挪用的大多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与官员有利益关联的房地产商,自己拿自己“开刀”,力度可想而知。
国家对廉租房建设投入的资金并不少,只不过,有些地方发生雁过拔毛式的挪用、截留后,钱就所剩无几了。前任审计署长李金华有个著名比喻:中央转移支付从中央部门一直流到村庄,渠道很长,这个水渠是要“渗水”和被“截流”的,有时候水流到村里面就没有了——29.55亿元廉租房保障金被挪用,就是这样渗水的。挪用来干什么,报道只是模糊地提到,希望能有个答案。
鉴于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特殊性,以及今后若干年这项资金使用量庞大,国家层面有必要将保障房建设资金纳入中央监控范围,建立起保障建设资金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让每一笔建设资金都及时公布于众,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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