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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道歉制度化乃现代政治应有之义

2012-07-22 02:05:5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珠海正探索“建立政府失信行为致歉制度”,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对其重大失信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以此加快诚信政府建设。

这些年,政府或官员顾于面子、形象难道歉,高高在上、一贯以正确训导自居的姿态正在改变,在我的记忆和印象里,自2007年国家副总理吴仪为看病难、看病贵道歉之后,政府或官员的道歉变得越来越常态化。但常态化不等于制度化,很多道歉是因为舆论压力太大,不道歉无以过关,不得已而为之。倘若有了制度化的规范,道歉就变成了“照章办事”,而不是像丑媳妇,实在躲不过才出来见公婆。

无论个人还是官员,都不是神,不可能永远正确不犯错误,做错事就要承认错误,给造成伤害的对象道歉。而政府道歉的意义还在于这是政治伦理的基本要求,即公权力从民众而来,对民众负责。政府为自己过错向民众道歉,不仅是诚信的表现,更是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自身身份有清醒认知,在道义上对民众主动担责,请求受伤害者宽恕,在良心上无所亏欠,从而为政府弥补过错或是赢得道义资源,扶公信于既倒,维系政府的正常运转。

从这个角度说,道歉不能光成为官员道德勇气的考验,底气十足,考验得过去就道歉,内心怯懦,考验不过去就不道歉。道歉虽是道义责任,却如政治、法律责任一样需约法三章,积极履行,此乃现代政治应有之义,建立责任政府之必须。珠海探索政府致歉制度,正是这一常识的回归。

不过,珠海设想的失信行为致歉制度,显然还有提升空间。因为,这个制度对道歉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其所针对政府的“失信行为”,包括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因管理不善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监管不力出现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社会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但何谓“严重”,何谓“重大”,是对民众生命安全影响“严重”,还是对地方形象影响“严重”等等,既缺乏具体指向,也没有量化标准;道歉的时间和质量,什么职级的官员出来道歉也没有具体要求。这样一来留给官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制度的执行就会易于走样变形。而且仅限于“严重”、“重大”的失信行为,仍然潜藏有对政府或官员的道歉的“畏难”意识,还是有些放不下身段面子。

我认为,只要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得向辖区内的民众道歉。政府行为带来个体或群体性的伤害,更应纳入道歉的范围。作为接受政府道歉的民众,应该有权利参与讨论这一制度的订立,以确认民众需要什么样的政府道歉,变官员“罪己”式的道德自律,为自律与他律结合,增加其责任意识。

道歉只是道义上的责任担当,而非政治或法律责任上的担当,不能用道义责任代替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故官员道歉不是免除其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金蝉脱壳术,不能因为官员声泪俱下的道歉,赢得了公众的极大同情谅解,而将其他责任一推了之;官员被行政、司法问责,也不能代替道歉。欠什么“债”,就还什么“钱”,必须厘清楚,不容灰色操作空间。

道歉是偿还良心之债,需要真诚,需要及时,不能做样子给民众看,也不能像给上级写检讨,必须诚心实意、辞义恳切,把受害者情感上的诉求视为第一需要,寻求道德上的救赎。故不能将道歉视同为危机公关,危机公关是应对不利事态的权宜之计,态度上难有真正的忏悔,行为上不是为了担责,而是为了尽快卸责。这都说明,建立在问责基础上的道歉,才能考验道歉的成色。

道歉是反思的开始。没有道歉,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主观上不承认做错,不承认做错,也就无所谓对错的反思,没有反思,也就谈不上深入改正。那么在同一个地方跌倒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质反复的伤害,会加剧政府和民众的矛盾,稀释道歉应有的公共价值。因此,道歉不仅是应有的态度,也要制度化,不能因人因事而异,怀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而制度化的道歉才能为反思提供制度性压力,促成政府知错就改和坦诚面对公众。

非常期待政府道歉制度化能提档升级,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面上展现政府的道德、文明水准。

◇ 西越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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