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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程序规范“撤点并校”

2012-07-25 01:51:2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7月23日,教育部公布《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力图解决农村学校撤并带来的路途变远、交通隐患、班额过大等突出问题。

“撤点并校”已进行十多年,其间也不乏政策上的小修小补,但中央部委出台政策予以整体纠偏,这还是第一次。从《意见》来看,纠偏的基本原则是很清晰的:重新强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基本前提,以程序规范为“撤点并校”套上牢笼。

《意见》并没否定“撤点并校”,也未暗示可以走回头路。“撤点并校”开始以前,农村教育以“村村有小学,乡乡有初中”为原则,撤并开始以后,又往往成为了撤并而撤并,教育规划从一个极端过渡到了另一个极端,这才是最突出的困境。因此,我们反思“撤点并校”也不应在两个极端间徘徊,而是应认清教育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律,认真从农村教育规划的角度看待“撤点并校”。

“撤点并校”暴露了很多问题,如“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并带来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足、一些城镇学校班额过大”等,这些问题恰恰是教育资源没能得到合理配置的体现。问题不在于撤并本身,撤并是配置资源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根本问题在于一些县级政府仅仅以教育规划为幌子,通过撤并学校来回避基层财政压力,甚至通过撤并间接服务于城镇化运动——撤并制造出很多县城中心学校,这些学校甚至具备了强大的资源吸附能力,这成为城镇化运动的良好契机。

为了避免“撤点并校”被地方利益裹挟,撤并就需要一套合理程序,一方面限制学校撤并主导者的权力,另一方面合理吸收学生、家长的诉求,并将其纳入到撤并决策的考虑中。简单的说,“撤点并校”需要限权,需要监督。

“撤点并校”最早的政策依据是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该《决定》仅仅从原则上提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具体操作上,县级政府却可以在“专项规划”上完全“因地制宜”,实际上相当于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地方利益的考虑自然容易渗透其中。如今出台的《意见》则要求县政府的“专项规划”由上级政府审核,由省级政府批准,并上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经此层层把关,县级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将大大缩小。

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教育资源的配置,是不是可以仅仅通过行政权力的规划来实现?资源配置有其内在规律,如果说经济资源的配置规律可以通过市场来体现,那么公共资源的配置规律就可以通过民意诉求来衡量。哪里最需要学校,哪些学生上学太远,政府的判断只能是宏观的,微观层面上,学生、家长的直接诉求则是核心依据。《意见》提出,“撤点并校”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这个民主程序的确是纠偏“撤点并校”的亮点。

当然,程序规范的作用在于确保“撤点并校”真正服务于资源配置的目的,防范地方滥用权力,但资源配置的公平、效率,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财政投入的方式、力度,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匹配程度,民间公益力量如何得到合理扶持、引导与利用,等等。从这个角度看,农村教育规划又需要与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整体为基础。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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