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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不满30年 也可成优秀历史建筑

2012-07-25 01:51:2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前通过专家论证会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意见被采纳。

建成不满30年

也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建成不满30年也可成优秀历史建筑

哪些建筑可以被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从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来看,有意见提出不明确界定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成时间,也有意见提出应明确界定建成时间以表明其历史性。对于具体建成的时间,有意见提出界定为30年,也有的意见提出界定为50年。

对此,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参考外地经验,并专门组织专家论证,最后认定,有必要在条例中对建筑物建成时间予以界定,建成时间界定为30年,对建成时间不满30年,但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保护范围剔除

历史文化名城和非遗

该条例(草案)原征求意见稿保护范围包括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建议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分别立法。武汉市政府法制办采纳该意见,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有市民建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涉及多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可设立专门协调机构。考虑到武汉市已成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武汉市法制办吸收该意见,在立法中规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有优秀历史建筑

承租人补偿标准不提高

关于对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进行公房使用权调整的补偿安置标准问题,有意见提出,对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标准应高于被调整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安置标准应当高于原租赁合同的居住和使用水平。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工作专班研究后认为,对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进行公房使用权调整的补偿安置标准,应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如果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标准过高,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公平,因此不采纳该建议,而规定对公有优秀历史建筑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擅拆优秀历史建筑

最高可罚50万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处罚力度。如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装修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对单位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吴睿 王荣海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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