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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救济当剔除身份意识

2012-07-27 02:12:0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7月21日暴雨时,北京房山北营村的赵先生先后救出多人。随后,与赵先生同院的灾民被安排住进救灾帐篷。由于不是本村人,赵先生一家没能享受同样待遇,也无救灾物资可领,夜里只能借住在邻居的卡车里。赵先生上世纪90年代到北车营村务工,至今已有将近20年。

暴雨当晚,身为外乡人的赵先生脱险后,随即加入了救援行动。身为灾民,仍不忘帮助邻居脱险,但自己却被公共救济排除在外,这种情节冲突是显而易见的。面对历史性的大雨,救援物资在供应上会出现滞后可以理解,但是出于户籍差异,在灾难前仍然将灾民分为“本村人”、“外村人”,这种资源分配依据,却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灾害不会因人而异,身处灾难之中,每个人都首先是一名灾民。这意味着,灾难后的公共救济标准,理当剔除所有的身份意识,让每一位灾民享受无差别的救助,至多以受灾程度的不同作相对的调剂。更何况,接受公共救济也是一项平等的公民权利,不容任何理由予以剥夺或打折扣。

当然,单就赵先生的遭遇而言,相信这样的救济原则,恐怕并非来自于行政命令,或许是一种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以及由此导致的僵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事实上,此次应急行动中,此种弊端已有体现,如水漫高速时,沿途收费站依然收费如故,延缓了车辆的撤离速度,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京港澳高速的受灾程度。

此次灾难中,一些市民的自发救援行动,被舆论赞誉为看到了公民社会的雏形。但仍需正视的是,一个良好公民社会的养成,不可能仅靠公民群体的单方面行动和道德自觉。政府的引导、配合和互动,直接关系到公民精神的培育和公民社会的进程质量。

灾难面前,唯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方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以此而论,政府在公共救济上的有别对待,如果成为大范围的执行标准,就不啻一种次生灾害。因此,公共救助首先当抱持一种平等、无差别的分配原则,而后方能有最大程度上的救灾动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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