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张贵峰
近日,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初审,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无效,茅台将“转正”成为法理意义上的国酒。(7月29日人民网)
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国酒茅台”商标的这一“通过初审”,显然让人感到相当意外和不解。因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明显不合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广告法》也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等用语”。
事实上,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和要求,2010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就曾明确表示,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予以驳回”。而这也正是此前贵州茅台多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之所以“均被驳回”的一个基本背景。(2010年8月2日《北京日报》)这种背景下,此前一直被多次“驳回”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突然柳暗花明地获得“通过初审”,无疑显得十分怪异。
必须意识到,一旦“国酒茅台”这一首个“国+通用名称”商标申请获得审查通过,先例一开,不仅直接涉嫌违法,而且也必将产生进一步的连锁效应、制造潜在的无穷后患——茅台之外的其他许多知名白酒,如果也加以效仿、纷纷同样申请属于自己的“国酒”商标,工商部门将何以应对?事实上,此前围绕“国宴第一用酒”身份,山西汾酒便已经与贵州茅台发生过激烈的公开争执。
进一步,一旦“国酒”商标被认可,其他领域的厂家,如香烟、药品等等是否也会同样步白酒企业的后尘,争相申请“国烟”、“国药”之类商标,并最终导致类似商标的大量泛滥?而这样一来,《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还何以维护,而“国”字头本身内蕴的“国家”称号的尊严神圣,又何以维护?
更何况,针对茅台等奢侈高档白酒,不久前温总理曾明确强调,“今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购买香烟、高档酒、礼品”,而最近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这意味着,“茅台”这样的高档奢侈白酒,作为国家、政府用品,已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所谓“国酒茅台”,在客观事实层面都将不再成立。
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国酒”这样的商标申请先例都不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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