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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赋予高速公路收费站关闭的权力

2012-07-30 01:46:1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吴睿鸫(河北威县 公务员)

鉴于目前极端天气频繁出现的态势,笔者建议,国家层面有必要修改现行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特别是遇到像强降雨、高温热浪、强台风、泥石流等极端恶劣天气时,要赋予高速收费站有自行关闭的权力。

水漫轮胎,但高速公路收费依旧照常,导致部分车辆滞留京石高速被淹,北京7月21日的暴雨使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成为了众矢之的。现在已经有80位在京石高速受灾的车主找到首发集团,要求索赔。(28日中国广播网)

前些日子,北京机场高速在特大暴雨中“一丝不苟”地收费,被舆论称之史上最牛“冷血”收费站。如今,有80位在这场暴雨受灾的车主,找到首发集团,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车辆财产损失,这也算是让收费站吸取教训。

倘若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些受灾车主的诉求一定也不过分。因为,车辆过了收费站领卡后,缴了通行费,高速收费站就与车主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经营方如没有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畅通行驶,就构成了违约,车主可以依据现行《合同法》规定,向首发公司进行索赔。与此同时,作为公共设施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与车主形成的不仅仅是合同关系,还存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让车主安全畅通行驶义务,构成侵权,车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向高速经营方提出赔偿请求。

除了赔偿,更重要的问题是,高速公路面对这种灾害天气时应自行关闭,提前预防人、财损失。倘若能及时关闭收费站,这些车辆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对于这一点,舆论矛头指向了首发公司,但毋庸置疑的是,虽然首发公司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情,但是在严格遵守既有制度。《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显然,高速公路即便遇到极端天气,关闭收费站,也要经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鉴于目前极端天气频繁出现的态势,笔者建议,国家层面有必要修改现行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特别是遇到像强降雨、高温热浪、强台风、泥石流等极端恶劣天气时,要赋予高速收费站有自行关闭的权力。与此同时,现在,正值国家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国家层面不妨考虑将极端性天气纳入其中,不妨也像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一样,让车辆快速通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车辆财产损失。倘若高速公路收费站遇到极端天气时,有这两把“利剑”在手中自由挥舞,我想,就不会有类似车辆被淹事件再次发生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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