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邓海建(江苏 媒体人)
近日,“昆明拟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报道引起市民关注。再行修订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中,新加入的拟征收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是关注的焦点。记者从昆明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昆明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呈贡、晋宁等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7月31日 中国新闻网)
看看收费意义上的几个说辞,辩驳起来一点技术难度都没有:譬如所谓“增强全民保护滇池意识”,其实,意识强不强,当然不是靠收费来解决的;相反,税费越沉重,民众的对抗情绪越浓。再说,如果我保护滇池意识本来就很强,这种带有惩罚意味的收费岂非有“倒打一耙”的嫌疑?又譬如“引导企业严格遵守保护环境法律法规”,这个理由就更不合理。钱是住店的旅客交的,企业又不能贪腐藏私,与企业遵守不遵守环保法规有什么关系呢?至于“以最小的环境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倒是实话,地方环保责任转嫁给外地游客了,还打通了一条生财之道。
除了新辟出一条收费的“星光大道”,挖空心思也想不出“生态补偿费”有什么合理的存在逻辑。不妨看看几个例子:前些日《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正式颁布,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定为75元/吨,补偿费是由垃圾产生区向处理区缴交;数月前,为破解秸秆禁烧难题,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一关一严三到位”,规定每发现一处着火点即扣除责任县1万元生态补偿费……换言之,即便是各色“补偿费”层出不穷,但也基本遵循了几个共性的规则:第一,有损害,才有补偿,如果一刀切弄成“人头费”,恐怕很难体现“补偿”的意义;第二,补偿带有赎买与惩戒意味,或者是资源权的物质置换,或者是对悖逆公共规范的货币惩罚。
滇池确实要保护,而“目前滇池综合治理需要大量资金,但是资金筹措困难,缺口80%”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如何破解治理中的资金难题,不到万不得已,恐怕不应该在游客的“人均支出”上动心思。一旦“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弄成既定事实,那么,推而广之,每一个江、河、湖、海,都是不可再生资源,都面临着环保的巨大压力,都面对着地方财捉襟见肘的困局——是不是自此也意味着,它们只需要换个抬头,也可以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名正言顺地开征“××生态资源补偿费”?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