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近日,有网友爆料,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这61名人员重新被安排工作后,部分人不上班吃空饷,多人获安置后退休。阜宁县政府解释称这种做法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阜宁县政府抛出的政策依据,其实是不具备抗辩力的。鉴于2004年江苏省人事厅所发文件,将“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的规定,作了“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补充说明,阜宁县安置61名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人员入编,其实是将“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演绎为了“也可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打了政策的擦边球。
但问题显然不止于此。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既然有此上位法存在,上述政策空子也就不复存在了。另外部分人不上班吃空饷,也突破了基本的常识和规定。
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原则,遵循这一理念,阜宁县倾向于钻制度的空子,越规办事的心态是值得玩味的。表面看来,这是对于法律政策的藐视,其实也是赤裸裸的无视民意。官员受贿,本就是法律与民意认知的底线,因之受刑责的官员居然可以再次入编,对于社会底线的撕裂可想而知。这一点,无疑比突破法律底线,更直接作用于人心,让人无法忍受。
如果把观察的视角放大到问题官员复出的命题上,阜宁现象或只是其加强版而已。官员问责近年来成为一种常态,但伴随问责官员的增加,问题官员的隐蔽复出,也让公众对于问责制度的设计产生了质疑。不难理解,如果连受贿获刑的官员都可以再次“回笼”,一般的行政问责的效力又怎能令人乐观?这也或多或少说明,目前的官员问责制度,特别是实现行政问责与司法问责的对接,还有待改进。问责官员“带病”复出,有违制度初衷,其实也折射出公权力对于民意期望的辜负。因为,很多时候,类似于阜宁事件,公众并不需要从制度理性上去判断是非,而更多是缘于纳税人的角色自觉,据常识来做判断即可。所以,相应地,任何的权力行为,都应从是否能顺应民意这一关得到制衡。
无独有偶,同日另一则新闻就可佐证上述这一观点。在今年江苏省12个省辖市的市县乡三级政府换届工作中,共有25名官员因德行考核不达标被一票否决,其中包括8名处级官员和17名科级官员(7月31日《现代快报》)。按常理,将德行列为官员考核指标,应该说是增加了对于官员的约束力,公众应该表示高兴。而事实是,这种非量化的主观考察,由于公开度和考核方式不能做到让民众满意,舆论对这场“创新”之举仍表现出了普遍质疑,担心弹性过大。症结在于,决策者还是缺少了以普通民众的视角来权衡政策理性的意识。
缓刑官员入编,法律、民意难容。相较于怎样纠偏这种个案,此事中更大的反思价值在于,要以一种怎样的制度突破去实现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内生出服膺于民意的权力谦卑,让常识错误,公然违背民意的权力荒谬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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