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李克杰(山东 教师)
为救下眼看就要被货车撞倒的1岁女童,16岁的湛江女孩李舒舒勇敢地冲上去将女童推开,自己的右腿惨遭车轮辗压。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约25%)责任。(8月2日《广州日报》)
如果是李舒舒手牵雯雯违规横穿马路而引发事故,显然必须作为一个事故来认定。而实际情况是,雯雯出于无知横穿马路,而李舒舒发现危险为了救人才挺身而出冒险横穿马路的。因而,把这两个人的受伤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认定事故责任,是正确的。
从媒体报道看,佛山警方也的确把它当作两个事故了,但结论却出现了偏差。警方认为李舒舒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因而认定其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而事实上,李舒舒横穿马路,完全是出于见义勇为的牺牲精神,不存在法律上的故意或过失,亦即没有过错,因而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当然,也就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严格来讲,虽然李舒舒先被辗伤,但它却不是主事故,辗伤雯雯才是主事故,划分责任时也必须先分清事故的主次,而后再确定事故中各方的具体责任。
20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从该事故的发生过程看,李舒舒横穿马路及受伤的前提,是1岁多的雯雯横穿马路面临被快速驶来的大货车碰撞和辗轧的危险,李为了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才冲上去,因而,按上述规定,李对自己所受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侵权人承担。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必须遵守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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