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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迫卖淫案”需第三方出场

2012-08-06 01:50:3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两个月前作出终审裁定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并未随着湖南省高院法槌的落下而终止争议,受害人律师接连两日在微博上报料,由于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不满公安的“立功认定”申请、连续向多部门投诉,近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一年半的劳教决定。

湖南省高院的法槌,并未给受害幼女及其艰难维权6年的家庭,带来预期中的正义的回归。相反,6年来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欲为被伤害的女儿讨回公道的受害者母亲唐慧,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又为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定增添了几分不确定性。

自2006年案发,到今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判决,该案历时6年,期间历经三次审判,两次发回重审,一些法律人士直指“该案的特殊性和时间跨度堪称罕见”。而围绕在这个漫长的司法判决过程的背后,是受害幼女家庭苦苦支撑的权利抗争。这已经是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第二次伤害:唐慧以死相逼才最终换来立案,而后司法程序的缓慢推进,同样倚赖唐慧不断的近乎偏执的上访等法外维权行动——这些也最终成为唐慧被劳教的重要依据。

与受害家庭的异常维权相对的,是永州当地相关部门在这起原本案情简单的案件上的种种吊诡表现:司法机关在立案上的被动,立案后当地看守所与事发休闲中心表现出的暧昧关系,案件审判的多次反复……更为重要的是,也是唐慧被劳教的核心争议点——永州公安是否存在为被告人造假立功?

事实上,如果严格遵循司法裁决结果,这一疑问已经不具备争议性。2010年,永州市中院根据2007年6月12日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认定“不能证明秦星(该案主犯)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当事人也否认了自己有自杀行为。永州中院认为,“秦星为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有悖于法律”。令人蹊跷的是,对于涉嫌造假证明一事不但没有任何人担责,在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关口,永州公安在官方微博上对于“假立功”一事进行了否认。

至于劳教唐慧,永州公安的理由是,唐慧为达到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而无理取闹,而受害者代理律师则称,唐慧之所以选择继续抗争,是不满当地公安的造假行为。在这样的纠葛中,按照法律的回避原则,该案无疑已到了需要第三方介入的地步。在这起案件中被公共媒体忽视的另一点是,据此前媒体报道,该案7名被告在当地可能存在着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由此,鉴于案件在当地历时数年无果,并存在巨大的民意质疑的情况下,有请第三方参与独立调查,应当成为案件抵达最终正义的必要程序。

11岁幼女被迫卖淫、6年上诉无果、假立功、受害者母亲被劳教……案中的几个关键词,可以说每一个都有悖于基本的公平与公正。受害者母亲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被劳教,显然值得司法考量。但在这起长达6年的审判中,司法秩序、公平秩序被蒙受阴影,却是这起极端案例传递出的普遍观感。

如果说迟到的正义还能称之为正义,那么,属于受害幼女及其负累多年的家庭的正义,实在再也经受不起耽搁与忽视。事实上,这已经不是某个受害者的正义,它关乎整个司法的尊严与公正,更关乎每个围观者的尊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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