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黎明
“女技师为13岁男孩提供性服务”的消息披露后,批评法律在保护少年儿童方面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主张“强奸罪修法”的舆论比较强势。然而细细审视一下,修法问题并不像许多论者想象的那样简单。
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那个男孩提供过“性服务”,男孩检讨自己控制不住,家长的反应是愤怒和当即报警,但警方不能将此案中的女技师作为强奸者处置,只能以“卖淫嫖娼”视之。警方这样做是对的,我看,这不仅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里无法确认男童真的遭遇了“性摧残”。
此案中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应体现在三点。第一,对男童身份信息保密,以便让他在而后生活中免遭歧视与挫折;第二,对男孩(依法)不按“嫖客”对待,只打击女技师和提供性服务项目的浴场,以卖淫嫖娼“情节严重”论处;第三,检查、监测男孩身体状况,若可以断定由此次性关系被染上性病,浴场和女技师应担负部分治疗费用。
《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照此解释,强奸案的受害人非女性莫属,这显然存在不小的漏洞,因为,男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性暴力的情况客观存在,公众常识或民间文化也认可那种伤害属于强奸行为。
故而,修订强奸罪定义,使其明确对性侵男性行为的刑事追究,无疑是正确的。在尚未修法之前,有的法庭也做出将“侵男”的男子纳入法网的努力,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连带民事责任,这也是依法行事,合情合理。
但对类似女技师对男童提供性服务的这类事情,若由于修法的缘故使其成了强奸罪,则荒唐可笑。罪行由罪证论定,而罪证不是推测出来的。假如我们承认可以凭“被伤害的感觉”来认定女技师有罪,也不是不可以,不过,未成年时曾“提前”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其实也不少,而罕有男性少儿家长愤而报警的现象,也许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此的感觉是“不吃亏”或“没被摧残”的心态有关。
有些人断定和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男童“被摧残”了,可是,“身体摧残”表现于何处?“经济权益”失落在何方?“精神损失”又怎么评估计算?在无法确定“受害人”发生了某项损失的情况下,又怎么可以将“女性强奸者”入刑呢?至于对男童的成长或预后“影响不良”一说,只能算作出于道德立场的超前预测,说出一种不知体现于何时何处的“可能性”而已,断不可以此种思维方式与叵测话语进入定案量刑,否则,此类先例一开,后患无穷。
有人举美国女教师因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刑为例,主张成女侵男童入刑,这也有道理。只是,美国公众心理普遍认可此为侵犯和犯罪,他们那儿的“男女有别”和我们这里不一样。以理性著称的英国人另有不同,他们的媒体报道13岁男孩成为最年轻父亲,把抱着婴儿的男童的照片堂而皇之地张贴出来。中国的媒体对年轻父亲的照片照转不误(对中国男孩这万万不可),这情况背后都是“文化因素”起作用,无非是因为英国环境宽松,人们都认为那男童无需因此而受到保护。
作者系资深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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