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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合适吗

2012-08-15 02:00:3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税收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税收法定”。而征收房产税所能找到的依据,只有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不是法律,只是行政法规,政府自行颁布行政法规即向民众征税,而且一“暂行”就是20多年,本身就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更何况,《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在要向非营业用房产(无论是一套住房还是多套住房)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一个新税种,《房产税暂行条例》显然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如果要全面开征房产税,理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月14日 《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浦江潮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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