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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立法先解决执法主体问题

2012-08-16 02:25:5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熊志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该条例的草案论证稿进行讨论。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拟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比如,两年内5次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两年之内有10次不文明违法记录者将被记入征信体系。在所有处罚中,损坏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最重,达50万元。

将部分道德行为纳入法治范畴,并配之以处罚措施,不少地方都有过尝试,但建立一套系统的文明法规体系,深圳还是头一回。平心而论,这部条例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比如,将不文明记录录入征信系统,这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比如,立法过程经四轮论证和人大三审,做到了充分问计民意。总的来说,以社会文明为轴的《条例》,其进步性是不容否定的。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从文本到现实,首先得有明确的执法主体。治理不文明行为本身是项管理行为,从以往经验来看,虽然具备执法资格的,主要是各个职能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权通常实现了让渡,不少终端管理任务,最终实际上是由城管承接了,职能部门倒成了协助执法主体。所以,按现在的做法,发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时,开具罚单的,是并不具备执法权限的城管人员,这与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警察作为主要执法主体有很大不同。

《条例》对执法主体有提及,却未给出清晰界定,仅提供了几种模式供选,包括警察部门集中执法、城管部门集中执法、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执法,等等;而最为关键的对十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权,还是保留在城管身上,只是增设了执法遇阻可寻求警察协助。那么,处罚力度的加重,以及部分道德行为入法,实际上等于变相为城管扩权。问题是,执法者有无权威的认证资质,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城管身份本身就争议不明,城管队伍管理也饱受诟病,现在在条例中扩充了城管权限,赋予城管新的执法任务,这是可能埋下隐患的。

更重要的是,深圳为文明立法的同时,城管体制的走向尚未明晰。此前,因臭名昭著的龚波案,深圳方面一度传出取消城管外包;就在前两天,深圳官方又作出辟谣,表示外包模式将继续下去。现在城管体制要走哪一条路,尚为未知数,但在外包与否上的摇摆不定说明,现行城管管理已经存在很大弊病,这些问题对执法的稳定性、规范性、合理性,已经构成了一定冲击,以至于城管外包这项基层治理的创新之举,一度被搁置于取消的台面。因此,与之同步的文明立法,实际上建立在不牢固的基础之上,拥有处罚权的城管,其整体队伍都未得到净化,其管理方式尚无明确思路,很难说在执法过程中,文明立法不会引燃更多城管与市民的矛盾。

《条例》初衷再好,却也无法孤立地存在,还得考虑执法者、执法环境等要素。道德行为入法,本质上是强化了社会管理力度,管得越紧,罚得越重,矛盾激化的可能越大,要让《条例》在执行时为公众接纳,离不开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文明立法的前提,如果做不到这点,或者说连执法者应该是谁都模糊不清,严肃的立法,就会成为一种孤立的文本撰写行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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