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潘洪其
最近,深圳市北环大道升级为该市首条科技管理示范路,仅8月10日一天,交警部门在北环大道查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近3000宗,罚款总额近百万元。针对网友和车主的质疑,深圳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通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全部上缴财政账户,交通管理所需经费和人力成本由财政部门另行发放,与交通罚款并无关系。
一条科技管理示范路,一天罚款近百万元,照此推算,一年下来超过3个亿,“科技管理”的威力令人称奇。称奇之余,人们不免疑惑,在北环大道升级实行“科技管理”之前,那里的交通状况如何?是车辆大面积违章事故频发,还是交通严重拥堵寸步难行?实际情况是,北环大道此前的交通状况不比其他道路差多少,现在也不比其他道路好多少。原来,这里的“科技管理”,主要是对以往处罚不太严的一些轻微违章行为,如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碾压导流线、跨越实线等,现在都通过更完备的科技手段予以查实,对违法者处以罚款,人们能够看到的最大变化,不是“科技管理”带来的交通秩序的明显改善,而是交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交通罚款金额节节攀升。
在此情况下,网友和车主最容易感受或者想象到的,就是交警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他们由此质疑交警部门罚款实为“创收”,也就不足为奇了。相应地,交警部门要否认这一点,除了辩称交通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自己所得财政经费与交通罚款无关,似乎也没有更好的说辞了。
然而,交警部门的上述辩解是值得推敲的,所谓“交通管理所需经费和人力成本与交通罚款无关”,在不少地方并未成为现实。越来越多的地方对交通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这只能保证罚款多少与交警个人的收入、交警部门的“创收”没有直接关系,却不能保证罚款多少与交警部门没有“间接的收益或利害关系”。这种“间接的收益或利害关系”并非人们的臆想,而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制度性安排。
2004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下称《通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分成管理政策,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其中“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据此,交通罚款作为非税收收入的一种,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以征收主管机关的身份参与“分成”,体现的正是交通罚款与交管部门之间的 “间接的收益或利害关系”。
《通知》实施7年有余,没听说现在已废除或失效。今年4月,深圳市财政委印发《深圳市本级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拨规程》(深财资[2012]1号),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收入的分成划拨办法。按照这一规程,交警部门作为执收(罚)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划拨交通罚款分成收入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成资金的划拨。交警部门能够从交通罚款中“分”得几“成”,或者直接“分”得多少,自然由交警部门和财政部门或其他方面协商、博弈而定,但其中真实无虚地体现了交通罚款与交警部门之间的“间接的收益或利害关系”,怎能说两者“并无关系”呢?
提高交通管理的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管理需要加大交通处罚力度,这些本身都没有错,但交通罚款要避免成为交管部门“创收”,单靠实行“收支两条线”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最关键的制度保证,一是要改革非税收入分成制度,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由财政向交通管理执法提供足额经费保障;二是建立和完善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标准,以严厉的问责究责制度对交通执法者施以严格约束,千万不能用罚款返还、罚款分成等利益激励机制去“刺激执法”。
作者系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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