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浙江海宁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从今年9月1日到明年8月31日,海宁的汽车驾驶员如果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交通违法,就可以参加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最幸运的驾驶员可以免费把汽车开回家。(8月26日《今晚报》)
社会治理,需要有奖有罚。理论上,任何对正价值的奖励,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不可否认,奖励设置的不当,就有可能在起到正效果的同时,产生价值导向的问题。
其一,守法为公民义务,究竟是该靠法律的强制来履行,还是应该通过奖励的诱导来提倡?开车不违章是强制义务,如果以奖励形式来提倡强制义务的履行,是不是所有强制性义务,比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都应该以奖励的形式来提倡?
其二,公共资源的分配,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海宁“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的公平性在哪呢?首先,将获奖对象限制在“驾驶员”的范围,岂不是意味着驾驶员有潜在福利?其次,奖励活动的前提是“可以参加”,也就意味着有的守法驾驶员会获奖,有的守法驾驶员不会获奖,这是一个公共奖项还是一个游戏?
其三,中国的每千人汽车拥有量,排在世界第115位,英、美、德、日都排在世界前20位,但中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英、美、德、日4个国家的总和还多,可这些国家并没有采取类似的“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相反,严罚与严教并重,是国际惯例。美国初犯,就要接受半天的安全教育;英国的“电子眼”无处不在;日本按照违章次数递增处罚力度;德国连自行车“酒驾”都要入狱。我国交通违章高发的根源,不在于没有对守法驾驶人的奖励,而在于交通管理的不科学。而且,无违法即获奖,相当于弱化了违法的意义以及稀释了法律的严肃性。
作为一项公共决策,实施“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也未尝不可。但是,决策本身必须注重程序,注重科学性以及价值导向。实施“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需要动用公共财政,那么,在正式决策之前,是不是应该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呢?
◇ 郭文婧(武汉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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