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沈文)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主要污染物将首次纳入我省排污权交易范围。省政府日前已下发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项目,由过去的两项增至四项。
可交易项目“二变四”
新办法规定,我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
所谓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根据规定,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三年卖了2860多吨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双方在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下,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
排污权交易采取电子交易方式,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
“在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我省将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竞价交易和市场流通机制,并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称,2006年,湖北就率先在全国提出建立排污权交易所。2009年3月18日,我省正式启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省物价局正式发布的排污权交易基价是:化学需氧量为2000元/吨,二氧化硫为1600元/吨。据统计,截至目前,我省已成交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2860多吨,成交金额1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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