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一周前,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接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所缴纳的罚款金额应当为所处罚款的50%。
这个条款的意思浅显易懂,并不深奥。它明确告诉人们,当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处罚)时,最好不要去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如果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优惠一半的金额。
当然,这一制度的合法性本身就有争议,而我们姑且不论“罚款优惠”自身的合法性的话,这就意味着政府通过减免罚款数额这种“物质奖励”的制度设计来鼓励公民放弃对行政处罚的异议权。等于说,如果你对行政处罚不提异议而主动认罚(不管处罚是否恰当),你就可以少交一半的罚款。这无疑是在通过不正当手段来鼓励公民放弃异议权,而对行政处罚的异议权(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恰恰是法律赋予公民监督执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关于“罚款优惠”的上述规定与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显然,这里的陈述和申辩既包括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排除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享有“罚款优惠”政策,实质上是加重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者相比,等于“加倍”处罚。“罚款优惠”内容的违法性显而易见。
9月5日《法制日报》
作者: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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