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者家属在法庭外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
长江商报消息 河北青年许泽雷在北京驾车因剐蹭,与行人孙先生发生口角,将对方当场撞亡。9月4日,许泽雷因故意杀人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
发生口角 故意撞死路人
北京市急救中心西站医生秦某证言显示,2012年3月4日9时47分,急救中心接报称,在海淀区田村一路口发生车祸。他们赶到现场时发现,司机许泽雷驾驶的越野车斜停在路口,孙先生被压在车下,腰部以下露在车外,已停止了呼吸。他们检查后考虑到孙为重度颅脑损伤,即宣布孙死亡。据了解,事故发生前,嫌犯开车吓到被害人并发生口角。
据事故科民警证言显示,他们到达现场后,对司机许泽雷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证明许没有喝酒。现场勘查时,未见肇事车辆有明显制动痕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泽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许泽雷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前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但判决书未显示民事赔偿数额。
“故意伤害”辩护不成立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泽雷对涉案事实未提出异议,只是辩解“并没有想撞死对方”。
许泽雷的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时,辩护人提出,该案中的被害者孙先生在事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是激情犯罪,且在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明知驾驶一辆性能良好的机动车撞向仅两三米远的行人,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而为了泄愤,被告人许泽雷仍实施上述行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和客观上均属于故意杀人。
◇律师
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在本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免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称,在许泽雷故意杀人案中,法庭之所以做出轻判,是因为法庭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又有偶犯、初犯、并通过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予以酌定从轻的情节。此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应当处在10年以上量刑,并在这一量刑范围内根据法定、酌定情节作出轻判。
◇目击者
嫌犯径直撞了上去
许泽雷供述,事发前,他和妻子王某分别驾车外出购物。当在事发路口转弯时,“可能吓到了被害人,对方站在路口骂王某”。在妻子车后的他,打开副驾驶车窗斥责对方,并和被害人发生争吵。。
许泽雷称,他当时很气愤,情绪一激动,没有控制住就把对方撞了,“但没想把对方撞死”。
目击者路人沈某证言称,当许、孙二人对骂时,孙妻冲上去对许说“你再骂我抽你”,并作出要动手的样子,被许妻拦下。在劝说下,许回到了自己车上并准备点火离开。这时,老头速度挺快地移回到车头,说“你撞我”,许泽雷便往后退了一下,径直撞向孙先生。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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