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对发现的问题,单位不主动调查,一旦被上级部门查实,所在单位的领导要被追责。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协获悉,武汉市纪委回复市政协委员提案介绍,该市正在制定《关于实行问责工作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武汉市拟规定,实行问责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负总责。处(科)室负责人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压案不查、该追责不追责或追责不到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问责工作不支持甚至阻挠的,都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查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单位不主动调查,被上级部门查实追责的,要严肃追究该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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