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提高教师工资不缺法规文件,不缺参照对象。从1994年出台的《教师法》起,“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即被确立为教师工资的指导标准,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9年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加上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文件、通知、决定中,这个标准被重申了无数次。喊了十多年,但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多数地区教师工资的确与公务员形成了联动,但在财力匮乏的城镇,以及边远农村贫困地区,仍有不少教师工资处于保底线下,工资长期拖欠的状况也无法根绝。
教师是教育资源的核心要素,其收入关涉教学队伍稳定。低水平的教师工资,加剧了优秀人才的外流,进而弱化教学质量,最终影响地区发展。发达国家中,教师都是作为高薪职业,属于社会中上层,他们对社会的贡献,通过等量的报酬得到回馈。我们也强调教师的公务性质,但教师的整体收入,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收入,还远够不上中产。近十年来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19类行业中的排名,一直在十名开外,遑论平均线下的教师工资。
教育是政府配置的公共产品,教师工资高,有学校管理、实力的原因,但教师工资过低,还是投入不足的问题。目前教育投入方,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中央的转移支付,二是省一级的统筹,三是县级财政的兜底。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同时,确立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这给三方划定了基本支出责任。理论上,省级财政的规模大于县级,在教师的绩效工资上,省级财政应统筹大部,县级财政担负小部,但我国现行的是分级财政体制,按事权大小配置财权,义务教育又属于县级事权,在实际操作中,对财力薄弱地区负有主要统筹责任的省级财政,往往扶植不够,中央转移支付力量有限,最终县级财政承担了过重的教育负担,有县区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甚至高达65%。财力薄弱的县级地区,能给教师及时发放工资,已十分困难。
以津补贴为例。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教师实行绩效工资,两者的收入构成不同,“不低于”的比照路径也不尽相同。绩效工资实施后,津贴补贴与年终奖一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照规定,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中央转移支付只起补助功能,县级财政力量有限的,只能靠省级财政统筹,省级财政扶持不够,津补贴这块就上不去,同等级的教师与公务员之间,基本工资可能同步了,但二者津补贴的差距可能悬殊,最终工资也相差甚远。
以此来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的完善,首先要合理分配在教育投入上的三级分工。一县之内,某地区教师工资无法保障,往往意味着整个县的整体财力不足,靠县级财政求解是乏力的。因而,县级财政挑工资大梁的模式,其削峰填谷的能力有限,保障、提高贫困地区的教师工资,关键还是要靠省级统筹,划定出财政负担的底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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