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汪昌莲(湖北 职员)
2008年6月28日,贵州瓮安1名女中学生意外溺水死亡引发民众围攻政府的打砸烧群体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大楼均不同程度被烧,大院内另有数十辆汽车被烧。4年后,当地被烧毁的原县委大楼被保留,并在旁边建立“警示教育馆”,时刻警醒所有党员干部。(9月10日《长江日报》)
相比一些地方投入巨资建形象项目和政绩工程,贵州瓮安敢于以此警示党员干部,要时刻不忘沉痛教训,时刻关注和体恤民生,其知错即改、知耻后勇的胸襟,应值得称许。
可以说,保留被毁县委大楼,建立“警示教育馆”,是对教训与反思的一种传承。事实上,4年前的那场恶性群体事件,显然是有关部门处置不当引发的,可以说属于“人为事故”。“人为事故”的一个最大特征是可以预防,也可以完全避免。而这次群体事件本有被中止的机会。但相关部门在诸多环节上职能监督的缺位,最终还是使得事件偶然又必然地发生了。因此,从这个事件中,汲取的教训就应该是如何规避不该出现的“人为事故”,如何将群体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然而,当地教训深刻、最该反思的,则是“事不闹大不理”的行政思维。正因为相关部门抱有这种行政思维,才会行政不作为,才不会积极应对民众的诉求。“事不闹大不理”的处置方式,其实是对市民一种危险的误导,甚至成为引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索。这是因为,“事不闹大不理”,似乎在暗示人们,向公权部门表达民意诉求,走正当途径是行不通的。
可见,“事不闹大不理”的行政逻辑,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警惕,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和惩戒。想必这也是贵州瓮安保留被毁县委大楼,建立“警示教育馆”真正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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