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贵阳一些执法部门对执法对象处罚完毕时,竟责令对方写检查并登报,登报费用为600元一条,且谢绝还价。这一特殊的处罚形式以《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为依据,这一政府令出台于1997年,它在2010年被废止,但至今仍在执法过程中延续。
登报检查,直接的“督促”手段为“不登报,就不让你开车”。有此硬性手段,登报费用自然可以谢绝还价,因为检讨者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贵阳某报客观上垄断了一种书面检查的刊发权,并因此拥有了一项稳定且不菲的“广告”收入。不知当地执法部门与该报有无业务往来,其中的利益空间,不得不让人抱以猜测。
执法者有什么权力责令执法对象登报检查呢?且不说法律没有授权,即便有,这样的法律也只能算恶法。在执法者乃至法律面前,一个人没有义务检讨自己的行为,只是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检讨诉诸行为、内心的自我反思,是充分自主的行为,执法者只是被赋予执法权限,但没有被赋予训诫的权威,既无权力也无资格责令执法对象做这样的检查。更何况,这种检查要登报,600元一条,这费用是算罚金的一部分,还是附加的罚金?
“登报检查”已经不能用处罚来定义,这几乎是一种训诫。我们的权力曾经拥有这样的权威,不仅可以处罚人的行为,还可以拷问人的内心,甚至督促人对自我内心的拷问。但是,在一个强调依法行政的年代,这样的权威已经不复存在。执法者依据法律授权行事,法无授权即禁止。一个公民可以被执法者做出处罚的决定,但仍可以表示不认同,甚至可以通过申诉、复议乃至诉讼来质疑执法决定,或者推翻这一决定。一个被责令“登报检查”的执法对象,是否表示同时被否定了这种申诉、复议、诉讼的权利?“不登报,就不让你开车”,这是执法,还是要挟?
《行政处罚法》1996年即已出台,时间上早于贵阳市的这个《规定》,且其中对执法权限已有完整规定,那么,该《规定》为何能出台,且逾越法律授权范围而做出登报检查的规定?2006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已经没有这一处罚措施;2010年贵阳市集中清理了一些规章,这个《规定》在当时被废止。这就是说,即便“登报检查”有着涉嫌违法的地方依据,现在,连这地方依据都已不存在了,执法部门为何还能够沿用这一处罚形式?当地执法部门的回应很有意思,说“这是上级领导的决定”。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已经被这句话直接点题。
责令“登报检查”是陈旧的执法形式,这固然值得深思,但比这更值得深思的是,这一陈旧的形式可以违背法律而延续,这叫法律情何以堪?在这个问题上,当地执法者倒是有必要写出深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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