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蔡方良)城中村电费胡乱涨价收费的现象有望改善了。昨日,省物价局出台新规,从10月1日起,房屋出租人和租户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原则,房东和租户均应分表计算,合理分担,供电部门则按总电表抄见电量收取电费,阶梯电价收费政策不变。
今年7月1日起,我省正式开始实施阶梯电价。这一政策实施后,使得大量城中村的电费水涨船高。由于很多出租户是“一户一表”,而租户数的增多,使房东的总体电费进入第三档电价。不少房东便将“高电价”转移到租户身上,借机上涨电费,有的城中村电费甚至高达1.5元一度,租户对于房东的乱收电费的行为反应强烈(本报曾报道)。
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昨日,省物价局出台新规,制定了三种具体的计费方式。此外物价部门强调,房东除按上述规定与租户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房东向租户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房东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结算凭证经租户和房东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出租人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乱收电费的房东,租户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种具体计费方式:
一:若总电表之后分电表装置齐全,即房东与租户都安装计量表的,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公式为:租户与房东的结算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电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电表实际抄见电量。例如,某月总电表电量电费3215元,分表电量总和2955度,某租户分表电量220度,则该租户应付电费为:3215÷2955×200=217.6元。
二:若总电表之后房东自用电未安装计量表,租户都安装了计量表的,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千瓦时确定,其余的由房东承担。公式为:房东与各租户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房东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千瓦时/月)。例如:某月总电表电量电费3215元,总表电量3119度,某租户分表电量200度,则该租户应付电费为:3215÷3119×(200+1)=207.19元。
三:若总电表后房东与租户用电均未安装计量表的,那么,租户和房东之间应考虑按居住面积或居住人口、居住户用电器的功率等分摊因素,自行商议,合理分摊总电表电费。公式为:各用电户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摊因素总和×各用电户分摊因素。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