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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电梯的安保级别

2012-09-24 01:32:5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周稀银(江苏东台市民)

9月22日,上海接连发生两起电梯突发事故。22日中午,位于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上的华联商厦发生意外。一名湖南籍女游客不慎踏入正在维修的电梯井,径直从六楼坠落至底层,当场不治身亡。(9月23日《东方早报》)

最近以来,全国各地电梯安全事故多发,电梯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仅为我们所看到的报道,10天之内即发生数起电梯坠落事故,直接导致20多人遇难,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

造成电梯坠落的直接原因,无外乎是人员超载、机械故障、操作不慎、维修不力以及质量缺陷等,但相关责任链条的模糊不清和安保级别不高,才是此类事故频发导致伤亡惨重的罪魁祸首。回顾相关新闻,几乎各地都对电梯的安全监管出台过相关法规,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往往是有制度难落实,一个突出的因素就是对相关预防措施不力和责任链条不够明晰。

应当明确的是,电梯“使用权者”为第一责任人,其必须按规定履行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从而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形成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并相应提升安保级别。然而,当前的情况却是所有相关权限多个主体之间的混乱不堪。尤其是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然加剧安全事故的频发。

为此,各级政府在落实强制性年检、正常维修保养制度构建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明晰,同时更该把预防电梯事故列入各地各部门以及电梯运行单位的安保职责,加强对电梯的有效监管和事故的跟踪防范,以尽快破解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不止的难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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