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昨日,《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武汉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详见本报今日A05版报道)
《武汉城管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几次修改、审议,且修改的内容相当之多,这既表现出立法的慎重,也体现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复杂性。毕竟,城市综合管理并没有限定的内容,小到井盖的管理,大到城市文明的建设,都为它所包含,凡所涉及的政府职能、职能的协调、管理的方式、执法的程序与其间的各种利益矛盾,就必须有充分的考虑,这也是《条例》几经修改的一个原因。
近年来,一些城市纷纷出台了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争议总是与之相伴。最近,深圳、广州也起草了类似的法规,而在征求意见时,几无例外都被网友吐槽。城市管理的法规难道一定离不开争议?这就要反思一下:为城市管理出台法规,不能只是急于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上的方便,甚至简单为城管执法进行法律的正名,它首先要做的是理顺并协调各部门职能,确立综合管理、执法的程序,最终以规范的程序带动城市管理的效率。
事实上,从武汉这部《条例》修改的过程来看,以上问题确有所考虑——每一处细节的修改,都体现出立法者对进一步调整管理职能、执法程序的思考。值得强调的是,这种调整,并不止是一个基于法理逻辑推导的过程,而更是对这些年来城市管理经验的总结、吸收。譬如,新的修改稿规定,协管员和城管队员服装要区分开来,执法人员不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这些规定针对的就是近年来常见的执法乱象。
而从更大的背景来看,地方出台城市管理的法规已经成为趋势。这是立法趋势,也是历史趋势。随着“大城管”概念的普及,城市管理的思维出现了变化。以前,城市管理不过是城管执法的代名词:各政府部门将辖下的执法权打包授让,由城管执法机构统一执法,这种打包授权的结果是,执法与管理出现了分裂,而由于城管局执法权过大,但管理权限过小,这就养成了以执法代管理的习惯,并出现了执法、冲突的暴力循环。“大城管”之下,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被要求拧成一股绳,而执法只被视为这个管理链条的第一个环节,执法的同时,管理也要衔接上。这个模式之下,出台相应的法规就是适时之需——建立一套逻辑严密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并依照程序进行,这本身就是城市管理向法治化回归的过程,立法也是对这个过程的总结和规范。
当然,传统的城管模式,并不是就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其法律依据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乃至红头文件中。因为是打包授权而成立的城管执法机构,所谓的法律依据,就只是参照各法律文本中的相应条款,这些条款一同组成了一个看不见的“城管条例”。可以想见,这种法出多门的“条例”,何以协调各级管理职能?又何以构建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的地方立法努力,是一种历史进步。只是,这个进步要靠立法的反复斟酌、打磨为前提。城市管理的立法肯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没有修修改改的过程,并一步步完善对“综合权力”的调整和制约,这样的法规即便出台了,也只是个象征,甚至可能加剧执法权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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