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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税前列支不含旅游费

2012-09-25 03:01:0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做了解答。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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