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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需公布政府不得采购奢侈品

2012-10-01 02:23:3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政府要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用情况,政府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从今日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明年我省也将制定《湖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

出国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考察

条例对“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作了硬性规定。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接待方面,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政府不得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条例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我省明年制定实施细则

条例规定如何确保在我省不折不扣地执行?记者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该局已经出台了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该局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接待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公共机构节能、国有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和公务接待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机关运行经费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标准、接待服务标准及各项后勤服务项目标准等。

我省还将制定《湖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办法将以《条例》为蓝本,结合我省机关事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省情、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这项工作列入省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

“经费公开只是第一步”

武汉市政协委员吴海认为,要解决“三公”消费过大的问题,信息公开是第一步,有效公开是初期目标,重建人大政协及公众对政府花钱的实质监督权,同时要建立问责机制。

他说, “三公”经费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已久。在公众的眼里,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几乎就是“公款出国、公车私用和公款吃喝”的同义词。

在吴海看来,只有公开“三公”消费,才有可能进行监督。不论从法律原则,还是公民与政府关系看,财政信息都应该为公众所了解。

吴海建议,要建立问责制和监督体系。公开“三公”经费账单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整个预算公开的最终目的是让百姓参与到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监督中,从而有效提高其使用效率。

本报记者 王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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