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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驾“担责”,需完善法律配套

2012-10-17 02:07:0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张贵峰(湖北 市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表示,对无“陪驾”上高速的实习司机,将处200元以下罚款,陪驾有过错要担责——如果陪驾指使、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对陪同人员要根据其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10月16日新华网 )

既然设置“陪驾”的职能在于“帮助实习期驾驶人积累驾驶经验,提高驾驶技能”,那么,从“职能与责任对称”角度看,若陪驾没能尽职、造成损失,当然必须“担责”。

但上述有关负责人所解释的陪驾“担责”情形——“指使、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并没有进一步说明或明确告诉我们,在非“指使、强迫”和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陪驾是否也须“担责”,以及“应承担什么责任”?比如,如果陪驾没有“指使、强迫”,仅仅是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交通事故或实习司机违规驾驶,陪驾是否应担责并受处罚?再比如,“陪驾”的法律身份究竟是什么,目前也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事实上,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无有关实习“陪驾”的具体规定。该法99条中“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条款,原本并非专门针对“陪驾”,而是适用于一切“强迫驾驶员”行为。

这意味着,陪驾“担责”以及相应的“实习司机上高速须陪驾”规定,要想真正得到充分落实、实现其立法初衷,还急需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完善配套。否则,仅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孤立条文,“陪驾”之路恐怕很难真正“一路走好”。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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