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浦江潮(浙江 媒体人)
去年12月2日,消费者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今年1月20日,卫生部答复称,赵正军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随后,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法院作出裁决,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10月23日《新京报》)
卫生部于2010年公布的生乳新国标,多项乳品指标下调,被业界和消费者称为“一夜倒退25年”。新国标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有没有被乳企“绑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既是主张作为公民的权利,也表达了很多民众的共同愿望。
然而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后,卫生部仍坚持认为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因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下发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仔细斟酌这条规定,它显然是指正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而不是指已经讨论、研究、审查完成的过程性信息,前者是“现在时”,后者是“过去时”。也就是说,如果赵正军在新国标制定之际申请公开会议纪要,卫生部可以不予公开,但他是在新国际制定完成并公布实施之后提出申请,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卫生部理应予以公开。
对于公共决策,人们不仅要知道决策的结果,而且要知道决策的过程,以便对其进行监督。“闭门决策”早已不合时宜,所以,公开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会议纪要,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决策透明”的题中应有之义,公众有权知道政府是怎样进行公共决策的,因为这些决策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
其实信息公开并非于法无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这么多年来,在信息公开上涉嫌违法的政府部门不少,何曾见哪个责任人受到处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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