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草案新增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规定。
目前,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依据大多散见于民法和宪法当中,既缺乏系统性又针对性不强,加上精神病病情的特殊性,他们的权益保护往往因认知偏差、法律的缺乏而受到忽视。精神病人一度只被视为被救治的对象,而非权利的主体。正因为此,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其实质是确保精神病人应有的公民权利的回归。
立足于公民权的保障,精神病人权益的界定就要清晰得多。草案的二审,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参与起草的专家提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隐私、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起诉”等建议,三审稿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等规定,都属于公民基本权益的范畴。但就目前的立法进展和一些权利的界定而言,“精神病人是享受一般公民同等权利的权利主体”这一原则还体现得不够充分。尤须重申的是,精神病人受到的社会性歧视是显而易见的,祛除这种习惯性歧视,当首先剔除制度歧视,从保障合法公民权的角度进行立法引导。
回到最受争议的“强制收治权”问题上,如果将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纳入公民权的保障议题,同样可以化解很多观念上的分歧。草案规定了“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以及认定精神病人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被视为这次草案进步之处的最大体现。毫无疑问,这一点仍属于应然层面的公民自由权保障,应该不具有任何争议。需要重视的是,规定在理论上规避了公权力和个人利用“被精神病”对于普通公民的权益伤害。但囿于精神病人自主能力的缺陷,如何进一步兑现权益受侵害后的司法救济,以及对于“监护人”的界定,都需要作出比保障普通公民权更为周到的立法考虑。
关注精神病人的权益多由“被精神病”现象引发,但这绝不意味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仅限于杜绝“被精神病”。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所受到的理念和制度歧视仍很严重。精神病人得不到全面救助,专业性的诊断机构的缺失,都说明作为公民的精神病人权益保障的滞后。精神病病理的复杂,救治的难度,以及对于病人自主能力的消磨,呼唤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需要更多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和制度保障。
这次草案中加入了“综合性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以及家人应帮助就诊看护管理等辅助性规定,某种程度上是对精神病这一病种的祛魅,将引导更多人以平常心去看待精神病及精神病患者。不过,限于精神病治疗的反复性和长期性,仍需在立法中凸显国家的保障责任。
综合而言,我们说从保障公民权的角度来审视精神病人权益保护,其实主要是指保护精神病人接受治疗和享受正当权利两个方面,同时又以立法方式对于两者的界限作出谨慎的审定。由此,我们再次呼吁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务必站在保障公民权的高度,加快立法进度,早日确立作为公民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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