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詹万承(北京 媒体人)
《长江商报》26日评论员文章《何为“儿童权利”亟需全社会共识》一文呼吁强化法律在虐童事件中的作用,与呼吁设立“虐童罪”的说法形成呼应。不过,我认为希望呵护儿童权利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可但凡出事就苛责法律不够完善,急忙呼吁立法的思维值得商榷。
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虐待儿童的形式层出不穷,要法律一一例举各种虐待行为,再有针对地开出处罚方案,无异于一项修筑高塔连接月球的巨大工程。可以拿醉驾入刑与家庭暴力入法来举例,前者操作简单少有异议,检测驾驶者酒精浓度便是;可后者却错综复杂,“暴力”如何鉴定?有家庭暴力后谁来作证举报?虐童一定程度上就像是另一个家暴,只是承担暴力的对象不同。
所以也就可以这样来说,“虐童罪”更像是一个处理儿童被虐待问题的桌面快捷方式,但点击后要运行它并不能独立完成,需要依赖于整个操作系统。香港法律关于虐童的处理方式就是最好的注脚。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自动转移到《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再来根据其中的条例处理,比如,对不满16岁的儿童或少年施虐,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最高就可以判处10年的监禁。
每每谈到虐童问题之际,许多人都会援引美国的案例来说事,以力证“虐童罪”的设立是多么必要。可从一开始他们就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了,这套虐童规则行之有效的依靠是什么?当一名警察看到儿童被单独留在轿车内会立马警惕起来,当一名老师看到学生身上有瘀伤会询问会报警,这种会被许多人视之为异域奇闻的事例,恐怕并不是颁布一套法律就能实现的。
扪心自问便可,做家长的有没有对孩子冷言冷语、拳脚相加过?在美国这都是虐童,如果程度恶劣屡教不改,孩子的监护权就有可能被剥夺。在最轻微的斥责与最残忍的暴力两个极端之间,“虐童罪”更多更迫切的指向是无限靠近轻微这一端。极端而言,如果孩子被虐致死,处理的依据并不难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于,如何把揪住耳朵提起的虐童行为,纳入“虐童罪”的治理范畴并追究刑责。
构建完善虐童追责体系,美国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一桩桩一件件的虐童案,都需要一一裁量,没有万能的标准可供套用,将孩子带离受虐家庭的后续的安置处理也是花费不菲。根据2012年美国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的数据估算,照顾一个受虐待儿童需要花费政府21万美金,包括:健康护理:32648美元;医疗花费:10530美元;生产力损失:144360美元;社会福利:7728美元;司法:6747美元;特殊教育:7999美元。
这也就是我并不看好设立“虐童罪”的原因所在,它不注重修补既有法律的漏洞,而奢望新设法律解决问题,而新设的法律又可能会陷入立法容易执行艰难的泥淖。更关键的是,这种凡事都要立法的思维,把所有问题都推给了法制不健全的大问题,忽略了个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有限能动。所以很有可能就会出现这样一幕,看完网上的图片吐槽完温岭幼师,甚至恨不得奔赴现场解救被虐孩童,可一回家看到自己小孩作业没做还在看动画片,又忍不住开始高声斥责威胁再不做作业就要开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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