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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指数首先应是公共权利指数

2012-10-31 02:21:3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王聃(湖南 媒体人)

“幸福”正成为许多地方的施政目标。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至少18个省(市、区)明确提出了“幸福”的概念。去年的数据则显示,已有10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幸福城市”。(10月30日《新京报》)

客观分析,幸福指数的提出无疑有着不可轻忽的积极意义。当单一的GDP考核体系已愈现其本身的种种弊端,是应该有新的行政表达与考核方式来令管理者更关注民众福祉,将政府的关注点由表面的经济增长过渡向民众的心灵世界。

套用那句人所共知的名言来说,或许每个人的快乐都是不同的,但郁闷与痛苦都离不开大致的症结。具体到我们庸常而具体的语境中,中国人的不快乐,其实多是缘于以下的诸多失落:于物质层面,他们承受的压力有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等;于自我实现的层面,上升渠道的不够开放,贫穷与卑微的代际传递正在强化;于公共生活方面,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仍然相对薄弱,民众的自由与尊严并未被最大程度地激活。

凡此种种,其实莫不可归结为公共权利的匮乏。公众之所以有着物质上的沉重负累,是因为在公共开支的序列以及收入分配改革的力度中,普通民众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或许,因实际情况和管理者侧重有异,各地的幸福指数在具体的呈现方式上会有所区别,但幸福指数首先应该是一种公共权利指数,它应该致力于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可,让他们拥有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具体地说来,一个可被接受与期许的幸福指数,必须关注民生之忧,让民众拥有自我发展的能力,注重公民意识的生成,权力、政府与公民之间能够形成良性的互动。

幸福指数正在成为新一轮的行政热词,正因为如此,和幸福指数的公共权利属性含量一样重要的,还有其具体的制定与推行路径。一方面,幸福指数需要更具体化,要与民众幸福的各个层面挂起钩来,否则即便有幸福指数,也难免因为形式化成为政绩工程;此外,幸福指数的考核方式需要更开放,既然民众是幸福感受的主体,不妨也将他们纳入到考核者的队列中来。让举措更具体,让个体感受能够自我评价,技术化的“指数”才会真正眷顾仰望俗世幸福的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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